主要案件

2005
W 訴 W

家長的性傾向不會自動成為無法取得撫養權的因素。

2006
梁威廉 訴 律政司司長

《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條和第22條被解釋為包括性傾向。

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合法性交年齡劃一為16歲。

2007
律政司司長 訴 丘旭龍及其他

平等權利的意思並非指所有差別待遇都具有歧視性,但差別待遇需要通過三項法律檢驗,才能證明該差別是合理的。

基於種族、性別和性傾向等的差別待遇,會引起嚴格審查。

2008
曹文傑 訴 廣播事務管理局

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是違憲的。

2013
W 訴 婚姻登記官

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有權根據其承認的性別身份結婚。

2018
Luigi Recasa Navarro 訴 懲教署署長

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囚犯不能在監獄中以其承認的性別身份服刑。

跨性別囚犯在服刑期間應能接受荷爾蒙治療。


QT 訴 入境事務處

同性伴侶有資格獲得配偶簽證。

2019
Q和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

終審法院裁定兩名跨性別人士無須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申請改變其身分證上性別欄的標示。


楊柱永 訴 律政司司長

法庭廢除香港法律中其餘僅與男同性戀相關的歧視性刑事罪行。


梁鎮罡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其他

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有權合併報稅。

公務員的同性配偶有權獲得配偶福利。


MK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法庭駁回申請人有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法化的司法覆核申請。

*上訴中

2020
Nick Infinger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高等法院原頌庭裁定,就申請公屋而言,異性與同性已婚伴侶並無相關差別, 因此,公屋政策不接受同性已婚伴侶構成非法歧視並且違憲。同性已婚伴侶可以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 。房屋委已提出上訴,聆訊定於2022/02/16-17進行。


Atoo Zubeda 訴 入境事務處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一名烏干達國民提出免遣返聲請,理由是如果她返回烏干達,她將因其女同性戀者身分而受到傷害或殺害。她的申請被拒絕。

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必須遵循新的指導方針,在實際調查中確認同性戀者是否有充分理由擔心在其國家受到迫害。

*准許申請司法覆核


吳翰林 訴 律政司司長

高等法庭原訟庭裁定於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與異性戀伴侶一樣享有遺產繼承權。

政府表示會提出上訴。


岑子杰 訴 律政司司長

岑子杰要求當局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高院原頌庭及上訴庭均裁定申請人敗訴。案件正等候排期上訴至終審法院。

2021
吳翰林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法庭裁定房委會居屋的配偶政策對同性伴侶構成非法歧視。當局已就裁決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定於2022/02/16-17進行。


LS 訴 KG

法庭裁定一名非親生母親可以獲得她前度同性伴侶所生下孩子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