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件
家長的性傾向不會自動成為無法取得撫養權的因素。
法庭裁定一名非親生母親可以獲得她前度同性伴侶所生下孩子的監護權。
Henry Li filed a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ing various laws and policies in relation to to the handling of the after-death arrangements of same-sex deceased spouses by their widows/widowers. The government admitted mistakes were made and clarified its position in the court. As a result, Henry decided to withdraw his 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
終審法院裁定兩名跨性別人士無須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申請改變其身分證上性別欄的標示。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的上訴並維持原判,即是就申請公屋而言,異性與同性已婚伴侶並無相關差別, 因此,公屋政策不接受同性已婚伴侶的申請構成非法歧視並屬違憲。同性已婚伴侶可以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 。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的上訴,維持高院原訟庭的判決,即居屋的配偶政策對同性伴配偶存有差別待遇並且沒有合理辯解,構成非法歧視。
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的裁決,即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與異性戀伴侶一樣享有遺產繼承權。
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法官以3比2的比數,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地位。 另外,5名法官一致裁定,《基本法》第 37 條及《人權法》第 19 條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而按照「特別法優先」原則,岑子杰一方所提及的平等權條文不適用,所以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不屬違憲。
裁定政府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法庭裁定一名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產子,在法律上應視為「普通法下的家長(parent at commo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