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 訴 律政司司長

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法官以3比2的比數,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地位。 另外,5名法官一致裁定,《基本法》第 37 條及《人權法》第 19 條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而按照「特別法優先」原則,岑子杰一方所提及的平等權條文不適用,所以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不屬違憲。

裁定政府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