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 訴 入境事務處 終院裁定入境處的配偶簽證政策,在處理同伴伴侶與異性伴侶的申請時,存有差別待遇並屬違憲。是次裁決亦確立了「除非政府能提出公平和合理的理由,證明同性配偶不應享有某種權利,否則任何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對待都屬歧視」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