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件

2002
W 訴 W

家長的性傾向不會自動成為無法取得撫養權的因素。

2006
梁威廉 訴 律政司司長

《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條和第22條被解釋為包括性傾向。

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合法性交年齡劃一為16歲。

2007
律政司司長 訴 丘旭龍及其他

平等權利的意思並非指所有差別待遇都具有歧視性,但差別待遇需要通過三項法律檢驗,才能證明該差別是合理的。

基於種族、性別和性傾向等的差別待遇,會引起嚴格審查。

2008
曹文傑 訴 廣播事務管理局

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是違憲的。

2013
W 訴 婚姻登記官

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有權根據其承認的性別身份結婚。

2018
Luigi Recasa Navarro 訴 懲教署署長

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囚犯不能在監獄中以其承認的性別身份服刑。

跨性別囚犯在服刑期間應能接受荷爾蒙治療。


QT 訴 入境事務處

終院裁定入境處的配偶簽證政策,在處理同伴伴侶與異性伴侶的申請時,存有差別待遇並屬違憲。是次裁決亦確立了「除非政府能提出公平和合理的理由,證明同性配偶不應享有某種權利,否則任何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對待都屬歧視」的法律原則。

2019
楊柱永 訴 律政司司長

法庭廢除香港法律中其餘僅與男同性戀相關的歧視性刑事罪行。


梁鎮罡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其他

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有權合併報稅。

公務員的同性配偶有權獲得配偶福利。


MK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法庭駁回申請人有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法化的司法覆核申請。

2020
Atoo Zubeda 訴 入境事務處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一名烏干達國民提出免遣返聲請,理由是如果她返回烏干達,她將因其女同性戀者身分而受到傷害或殺害。她的申請被拒絕。

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必須遵循新的指導方針,在實際調查中確認同性戀者是否有充分理由擔心在其國家受到迫害。

*准許申請司法覆核

2021
LS 訴 KG

法庭裁定一名非親生母親可以獲得她前度同性伴侶所生下孩子的監護權。


Li Yik Ho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enry Li filed a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ing various laws and policies in relation to to the handling of the after-death arrangements of same-sex deceased spouses by their widows/widowers. The government admitted mistakes were made and clarified its position in the court. As a result, Henry decided to withdraw his 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

2023
Q和Henry Edward Tse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

終審法院裁定兩名跨性別人士無須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申請改變其身分證上性別欄的標示。


Nick Infinger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的上訴並維持原判,即是就申請公屋而言,異性與同性已婚伴侶並無相關差別, 因此,公屋政策不接受同性已婚伴侶的申請構成非法歧視並屬違憲。同性已婚伴侶可以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 。


吳翰林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的上訴,維持高院原訟庭的判決,即居屋的配偶政策對同性伴配偶存有差別待遇並且沒有合理辯解,構成非法歧視。


吳翰林 訴 律政司司長

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的裁決,即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與異性戀伴侶一樣享有遺產繼承權。


岑子杰 訴 律政司司長

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法官以3比2的比數,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地位。 另外,5名法官一致裁定,《基本法》第 37 條及《人權法》第 19 條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而按照「特別法優先」原則,岑子杰一方所提及的平等權條文不適用,所以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不屬違憲。

裁定政府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NF 訴 R

法庭裁定一名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產子,在法律上應視為「普通法下的家長(parent at common law)」。